在参加一次研讨会的途中,不少朋友对“大小非”解禁压力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对策。笔者则开玩笑说:实在无路可走,就回到股权分置状态吧!
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但从实际情况看,未必起到这样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已经成立。最近,中国证监会查处了两起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件。大股东违法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违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众财产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行为,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坚决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查处固然重要,但这也表明,即使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的利益目标,仍未趋于一致。此外,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本必须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整体控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也并不表示国有股有实际流通的意思。
既然大部分国有股在解禁后依旧不愿意实际流通,既然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目标依旧不一样,那么,何不考虑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试点呢?借鉴股权分置改革的经验,社会公众股东与大股东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由前者向后者支付对价。后者则承诺,在接受对价后,所持股份不再流通。这样一来,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完成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不再有“大小非”解禁的后顾之忧。对于必须长期控股的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而言,也不必通过继续自愿锁定解禁股的承诺,在证券市场作秀。至于因利益目标不一致而导致大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问题,则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予以处罚。总之,是继续处于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状态,还是回到股权分置状态,由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那些回到股权分置状态的公司,社会公众股东也未必吃亏。如果某公司股价10元,社会公众股东按10:3的比例支付对价后,由于理论上的股票流通量却减少三分之二,股价如果上扬50%,那么,流通市值和市价总值反而增加。社会公众反而能增加投资收益。
当然,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如重新考虑全流通问题,也可以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么。总之,股权分置和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市场化行为,可以始终存在,反复实践。
这当然只能算作笑话。管理层决不可能采纳这样的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因此,较为现实的是,国有股东应尽快公布最低持股比例,以释“大小非”解禁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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