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02)钢钒GFC1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立即暂停交易
张一凡 2008年10月26日
关于钢钒GFC1(031002)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您好!
现就有关钢钒GFC1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市场产生估值混乱和交易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有关部门认为本人所反映问题属实,判断和结论亦正确,本人建议从即日起应立即暂停钢钒GFC1(031002,sz)的交易,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尽快明确钢钒GFC1(031002,sz)持有者是否应拥有攀钢钢钒(000629,sz)的二次现金选择权利,以及钢钒GFC1持有者行权与攀钢钢钒(000629,sz)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东首次现金选择权的行使时间的先后顺序,以便市场投资者明确预期,作出合理的估值和准确的判断,避免内幕交易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10月25日攀钢钢钒发布2008-54号公告,名为《“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主要内容如下(下划线标注):
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则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因行使认购权获得的本公司股份可以申报行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
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则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之后行使“钢钒GFC1”认股权证认购权并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无权申报行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亦无权行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的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将可能影响“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市场价格。
我们应该注意到,上述公告中提及的钢钒GFC1(031002,sz)行权日与攀钢钢钒(000629,sz)重组现金选择权行权日的先后顺序,将严重影响钢钒GFC1(031002,sz)的内在价值。
情形1:根据公告内容,如果钢钒GFC1(031002,sz)的行权日在攀钢钢钒(000629)的现金选择权前,根据业务规则,行权价格为约3.27元,行权比例1.209,则其合理价值为
(X+3.266*1.209)/1.209=Max(9.59,P000629),X=7.646
我们可以认定,在以上假设条件下,X的内在价值应不小于7.64元。
情形2:而如果钢钒GFC1(031002,sz)的行权日在攀钢钢钒(000629,sz)的现金选择权后,则根据前述风险提示公告,钢钒GFC1(031002,sz)的持有者将“亦无权行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的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那么其转股后将持有没有认沽权利的攀钢钢钒(000629,sz),与市场上目前交易的攀钢钢钒(000629,sz)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产品,该认股权证便已经失去了作为目前正在交易的攀钢钢钒(000629,sz)附属权证的意义,其估值水平应参考目前钢铁股其他个股的估值减去行权成本加上时间价值,其未来转股股票的内在价值将大大低于攀钢钢钒(000629,sz)目前的市场价格,因此将导致钢钒GFC1(031002,sz)的价值大幅降低,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甚至接近于零。
我个人认为正是上述风险提示公告存在重大瑕疵,造成了投资者对钢钒GFC1(031002,sz)无法根据公开信息进行估值,其内在价值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其出现重大市场交易风险,进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同时,市场相关利益者、内部交易者可能利用这一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可能通过影响这一重大不确定性的最终结果进行内幕交易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另外,深交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对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应调整行权价格和比例的规定,应当被理解为标的证券的变更必然导致行权价格和比例的调整。在认股权证存续期内,当攀钢钢钒(000629,sz)股票除权除息时,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和比例将依据深交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攀钢钢钒(000629,sz)股票内在权利发生变化时,认股权证作为正股的衍生产品,其未来所认购股票的权利亦应该发生变化。因此,权证持有人行权所新增股份的股东是否有现金选择权,不能仅由申报股权登记日决定。攀钢钢钒(000629,sz)的持有者在目前拥有了二次现金选择权,该二次选择权实际是将攀钢钢钒(000629,sz)的正股变为“攀钢钢钒正股+1份2年后行权的认沽权证”,该选择权使得攀钢钢钒(000629,sz)的内在价值大幅提升,根据业务规则,钢钒GFC1(031002,sz)的持有者在转股后也应享有此项选择权,或对权证作出其持有人同意接受的其他调整方案,避免权证持有人遭受损失。
我个人认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重组的主体,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在目前就明确钢钒GFC1持有者行权与攀钢钢钒(000629,sz)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使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根据深交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也应该给与钢钒GFC1(031002,sz)的持有者在转股后与攀钢钢钒(000629,sz)原股东同样的二次现金选择权。
以上反映的问题为个人观点和解读,如有疏漏错误,希望有关部门、机构给与谅解,如果有关部门认为本人所反映问题事实清楚,逻辑正确,判断和解读适当,希望能尽快采取措施,明确市场预期,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此致
敬礼
个人投资者:张一凡
2008年10月26日于北京
(作者张一凡为个人投资者,拥有超过三年金融衍生品业务从业经历,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期货结算中心风险管理职位,之前曾任中粮集团农产品期货交易员,2005年获得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目前就读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MBA2008级在职班,联系方式为:yifan6688@peoplemail.com.cn;yifan6688@sina.com) |